条款和适用条件
最近更新时间:2024年3月1日
- AnyDesk Software GmbH 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 B 补充条款“AnyDesk 免费版”
- C 补充条款“本地版”
- D 一般条款和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充条款
- E 补充条款“AnyDesk 免费版”——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充条款
- F 补充条款“本地版”——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充条款
AnyDesk Software GmbH 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1. 提供商和适用性
1.1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从事商业活动或自雇职业活动的企业以及公法规定的法律实体。本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AnyDesk Software GmbH(以下简称“ANYDESK”)、Türlenstraße 2, 70191 Stuttgart(斯图加特地方法院 HRB 748838)与客户之间的所有商业交易,包括后续合同中未提及的交易。
1.2 除非 ANYDESK 以书面形式同意客户的任何冲突、附加或偏离的条款和条件有效,否则这些条款和条件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 ANYDESK 知晓客户有冲突、附加或偏离的条款和条件仍毫无保留地向客户提供服务,则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仍然适用。
1.3 除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外,ANYDESK 根据法定条款或其他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受影响。
2. 合同标的
2.1 客户在开展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需要在线注册才能获取 ANYDESK 服务并签订订单。
2.2 合同标的来自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在监管范围内具有优先权的补充条款和条件(见下文 B 和 C)、服务级别协议、个人数据处理协议 (DPA) 以及 ANYDESK 相应报价(https://www.anydesk.com/en/order)的服务描述。任何偏离条款、附加协议或合同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 ANYDESK 可以利用适当的第三方服务来履行其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ANYDESK 对这些第三方的责任与对分包商所负责任相同。
3. 合同订立和履行服务的前提条件
3.1 除非 ANYDESK 另行通知,否则 ANYDESK 的要约会变更且不具约束力。
3.2 ANYDESK 保留所有要约文件的所有产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如果此类文件不可公开获取,则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3.3 使用 ANYDESK 产品和服务的合同可以通过完成订单流程在线签订,也可以根据个人书面要约签订。只有当 ANYDESK 在两周内通过书面订单确认或当 ANYDESK 执行订单后,特别是 ANYDESK 通过提供订购的服务来履行订单,基于客户个人书面要约的订单才具有约束力。使用自动设备编写的订单确认书即使没有签名和经手人姓名,也应被视为书面形式。ANYDESK 对客户的要约、订单、请求或其他声明保持沉默,仅在事先经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视为表示同意。只要订单确认包含明显的错误、拼写错误或计算错误,则对 ANYDESK 不具有约束力。为符合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在这方面通过电信传输就已足够(德国民法典 (BGB) 第 127 条第 2 款)。
3.4 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ANYDESK 将向客户提供非独有、不可转让和不可再许可的许可证,允许其在协议期限内访问和使用签订本协议时的当前版本的服务。通过接受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签署或发起具有约束力的订单或使用服务,即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签订合同。
3.5 在收到许可证密钥后的 14 天内,客户有义务在其使用的应用程序中通过门户网站 https://my.anydesk.com 注册,或者在使用应用程序时使用通过 my.anydesk.com 分配给许可证的用户帐户之一。如果客户未能及时遵守规定,则 ANYDESK 保留限制或阻止访问服务的权利。
3.6 客户有权购买一次单用户许可证。如果客户的要求超出本许可证的范围,则客户有义务购买更大容量的许可证包。如果在根据第 7 节进行软件审计的过程中确定存在违反本条款的情况,则客户有义务根据当时的价目表为超额使用支付许可费。除非客户获得更大容量的许可证包,否则应停止使用。ANYDESK 保留进一步的权利。
3.7 客户可以随时通过 https://support.anydesk.com 访问安装指南和用户指南。
4. 服务范围、可用性和技术要求
4.1 ANYDESK 的订单确认(对于基于个人书面要约和书面订单确认的合同)对服务范围具有约束力。客户更改服务范围需要 ANYDESK 书面确认才能生效。
4.2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 ANYDESK 不保证其服务的特定性能。
4.3 ANYDESK 应以适用服务级别协议中规定的可用性和质量值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仅限于客户订购的产品和服务,并受不同服务级别的协议约束。仅当产品和服务的不可用性是由于 ANYDESK 或 ANYDESK 的网络或通信服务器或客户本身所运营的网络部分造成时,ANYDESK 才对产品和服务的可用性负责。
4.4 需要定期维护来确保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可用性;ANYDESK 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中断服务,以便进行维护工作。ANYDESK 将在 https://status.anydesk.com 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维护通知。ANYDESK 在安排维护时间时,将尽可能考虑客户的利益。从上述意义上讲,这些定期维护时间不应被视为损害可用性。
4.5 ANYDESK 软件的无故障使用取决于客户使用的移动设备、路由器、数据通信设备等的硬件和软件是否满足使用当前软件版本的最低技术要求,客户可以在当前系统要求描述 (https://support.anydesk.com/Minimum_System_Requirements) 中找到每种情况的要求。
4.6 客户端软件的推广或安装完全由客户负责。ANYDESK 根据单独的付款协议在此方面为客户提供支持。客户可以随时通过 https://support.anydesk.com 访问安装手册和用户手册。
4.7 所提供的相应许可证包的特性和功能在 https://www.anydesk.com/en/order 描述并列出。
5. 客户义务
5.1 客户不得滥用 ANYDESK 的服务;特别是,不得传输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信息或内容,或复制、提供、发布和使用违反适用法律、第三方权利(例如版权、专利、商标权或数据保护权)或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的信息或内容。此外,未经终端设备授权所有者的同意,不得使用 ANYDESK 的服务监视未经授权的数据。相反,客户有义务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的数据区域。如果因疏忽违反上述规定,客户应对由此给 ANYDESK 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客户有义务赔偿 ANYDESK 因该等违约行为而被第三方提出的所有索赔,并赔偿 ANYDESK 因可能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费用,除非客户对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的使用属于第 5.1 节所述的滥用和/或侵犯第三方权利,ANYDESK 有权立即封锁软件功能。特别是法院、当局和/或其他第三方通知 ANYDESK 的情况下,存在合理的非法和/或侵权嫌疑。一旦怀疑解除,封锁将立即解除。
5.3 如果客户在使用 ANYDESK 服务的范围内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数据,且不适用任何法定允许的情况,则必须始终获得相应数据主体的事先同意。在这一方面,ANYDESK 及其分包商应就第三方因客户非法使用产品和相关服务而提出的所有索赔获得赔偿,除非客户对非法使用产品和相关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客户意识到即将发生此类侵权行为,则必须立即通知 ANYDESK。此外,如果 ANYDESK 要处理 DSGVO 第 9 条规定的特殊数据,则客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ANYDESK。
5.4 客户的个人访问数据(用户名和密码)必须符合德国联邦信息安全办公室的当前建议,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并且必须由客户保管,防止第三方访问。如果有理由怀疑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得了用户数据的访问权限,则客户必须立即更改。
5.5 客户全权负责数据备份。
6. 使用权和软件集成
6.1 提供给客户用于合同用途的 ANYDESK 软件受版权保护。ANYDESK 拥有使用该软件的专有权利。
6.2 合同签订后,ANYDESK 授予客户非专有使用权,仅限于要约的相应合同期限内,以合同约定的用户数量(指定用户)和/或合同规定的终端设备(设备)数量和/或合同约定的同步连接数量(“并行连接”)执行或安装 ANYDESK 客户端软件,以便能够仅在服务描述中更详细描述的范围内使用软件功能,前提是遵守其中所述的前提条件和系统兼容性。
6.3 尽管可以根据补充条款和条件“AnyDesk 免费版” 进行下载,客户无权以超出本协议允许的任何形式使用该软件,也无权让第三方使用或访问该软件。第三方不包括作为客户的分包商并免费使用服务的任何人,例如客户的员工、合同关系范围内的自由职业者等。特别是,客户不得复制、处理、公开或出售该软件或其部分内容。
6.4 根据德国版权法 (UrhG) 第 69d(1) 条,只有在 ANYDESK 没有纠正缺陷、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缺陷或由于属于 ANYDESK 责任范围的其他原因而无法立即纠正缺陷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更正 ANYDESK 软件中的缺陷或要求第三方更正这些缺陷,并在此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更改和复制以确保预期用途。如果 ANYDESK 不愿意或不能够解决兼容性问题以换取合理的惯常补偿,也允许为使 ANYDESK 软件与客户的其他程序兼容而进行重新设计。必须将此类错误的存在通知 ANYDESK。如果 ANYDESK 在合理的时间内更正了错误,则不允许客户进行错误更正。客户必须记录所做的更改并报告给 ANYDESK。对因错误更正而产生的费用索赔仅存在于客户的保修权利范围内。客户的保修权利不受本条款的影响。
6.5 客户可要求 ANYDESK 提供必要的接口信息,以创建可交互操作、独立创建的程序。但是,ANYDESK 没有法律义务向客户提供接口信息。收到的任何接口信息只能用于创建表达上实质不相似的可交互操作程序,并且只有在为此目的绝对必要时才能披露。
如果 ANYDESK 没有在客户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接口信息,或者只愿意以不合理的高额费用提供接口信息,则客户可以在 UrhG(德国版权法)第 69e 节的范围内进行反编译。在此过程中获得的与接口无关的信息不得违反 UrhG 第 69e (2) 节使用或分发,并且必须立即销毁。
根据 UrhG 第 69d (3) 节,客户还有权进行试运行,以确定计算机程序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除了第 6.4 节和第 6.5 节中规定的权利外,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对计算机程序进行逆向工程以还原到先前的开发阶段,例如源代码、逆向分析、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
软件标记(特别是版权声明、商标、序列号或类似标记)不得更改、不得使其无法识别,亦不得删除。
6.6 客户不得规避保护软件的技术措施,也不得允许或提供此类程序。
6.7 客户应根据其设定并获得授权的用户所产生的标价承担费用。如果客户对其他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负责,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 许可证审计
7.1 ANYDESK 保留分析客户使用模式的权利,以提高产品安全性和性能,以及用于促销、销售和许可证验证用途。
7.2 应 ANYDESK 要求,客户应使 ANYDESK 能够验证软件是否正确使用,特别是客户是否在其购买的许可证范围内定性和定量地使用该程序。为此,客户应向 ANYDESK 提供信息,允许检查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允许对卖方或由 ANYDESK 指定且客户可以接受的审计公司使用硬件和软件环境进行审计。ANYDESK 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客户的场所进行审计,也可以让受保密的第三方进行审计。ANYDESK 应确保尽可能减少客户的业务运营因其现场活动而受到干扰。如果检查发现已购买的许可证数量超过 5%(百分之五),或者许可证未按合同使用,则客户应承担检查费用,否则 ANYDESK 将承担费用。
8. 报酬和付款条件
8.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 ANYDESK 的报酬以合同订立时的有效 ANYDESK 价目表 https://www.anydesk.com/en/order 为基础。客户必须在收到发票后的四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发票上注明的办公室提出对 ANYDESK 提供的服务账单的异议。超过上述期限后,发票被视为已获得客户批准。ANYDESK 将在发送发票时请客户注意其行为的重要性。客户有责任向 ANYDESK 提供完整准确的账单和联系信息,并有责任通知 ANYDESK 关于这些信息的任何变更。
8.2 在每种情况下,应根据与订单相关的付款程序,为使用 ANYDESK 的服务而支付的金额开具发票。除非此处另有说明或根据个人协议,发票应立即支付且不得扣减。支付日期应为 ANYDESK 收到付款的日期。
8.3 如果未商定付款日期,则违约应适用法律规定。报酬和额外费用始终是净价加上法律适用的税款和费用。
8.4 付款义务基于所购买的服务,而不是服务的实际使用情况。
8.5 在当前合同期限内,不能减少购买服务的终端设备数量和授权用户(指定用户)数量。
9. 客户违约
9.1 如果拖欠付款,ANYDESK 有权暂停服务,费用由客户承担。
9.2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超过两个月,且金额等于两个月的每月基本价格,则 ANYDESK 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特别终止合同关系。
9.3 ANYDESK 保留因延迟付款而提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4 如果合同双方试图就逾期付款问题达成和解,并且客户与 ANYDESK 合作,ANYDESK 将不会行使延迟付款和暂停履约的权利。
10. 保证
10.1 根据技术现状,无法保证通过互联网或无线局域网进行的数据通信完全安全、无误和/或随时可用。ANYDESK 对互联网或网络连接的搭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原则上不保证其服务始终可用,对于客户误信其无误功能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 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另有书面约定,否则 ANYDESK 不作任何保证,尤其是任何质量或耐久性保证。公开声明中的技术数据、规格和性能数据(尤其是广告内容中的技术数据、规格和性能数据)不是质量数据。软件的功能应首先由相应服务说明的内容以及在此方面达成的任何补充协议来确定。此外,该软件必须适合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并且必须具有同类型软件的常规质量水平。
10.3 本软件应按合同提供给客户,并保持适合使用的状态。维护义务不包括调整软件以适应使用条件的变化以及技术和功能的发展,例如信息技术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硬件或操作系统的变化、适应竞争产品的功能范围,或兼容新的数据格式。
10.4 不包括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严格损害赔偿责任。
10.5 客户应协助 ANYDESK 确定和消除缺陷。
10.6 如果第三方提供的标准软件存在重大缺陷,且由第三方提供性能援助,ANYDESK 有权向客户对供应商、制造商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相应索赔,以进行纠正或更换交付,除非这对客户来说不合理。如果 ANYDESK 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配置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了软件或硬件,则上述规定同样适用,除非实质性缺陷是由 ANYDESK 自己的性能造成的。
10.7 客户必须立即将任何缺陷通知 ANYDESK。客户的缺陷索赔应受法律规定约束,客户的缺陷索赔时效应在一年内。
11. 责任
11.1 ANYDESK 对因违反保证或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不限于此。这同样适用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或者 ANYDESK 承担采购风险的情况。ANYDESK 仅对源于合同性质且对实现合同目的特别重要的轻微过失负责。如果违反此类义务、延迟和不可能履行义务,ANYDESK 的责任应仅限于本合同范围内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失。产品缺陷的强制性法定责任不受影响。
11.2 在排除或限制 ANYDESK 责任的情况下,这也适用于 ANYDESK 员工、代表和分包商的个人责任。
11.3 对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缺陷,ANYDESK 不承担严格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 536a 条)。
11.4 排除所有其他损害赔偿责任。这尤其适用于由于客户终端设备或 IT 系统上存在的组件与新硬件和软件或需要更改的硬件和软件不兼容而导致的数据丢失或硬件中断,以及可能由现有错误配置或尚未完全删除的旧版破坏性驱动程序造成的系统中断。这也特别适用于因客户未亲自备份数据,造成无法以合理的费用恢复丢失的数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
11.5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责任应不受影响。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 ANYDESK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 ANYDESK 应在妨碍持续期间以及合理的恢复期间免除其履约义务的责任,无需向客户支付损害赔偿。如果由于 ANYDESK 不承担责任的不可预见的情况,特别是劳资纠纷、官方措施、能源短缺、疫情或重大运营中断,使 ANYDESK 难以履行其义务或暂时无法履行其义务,上述情况同样适用。如果 ANYDESK 被免除交付义务,ANYDESK 应退还客户支付的任何预付款。
12.2 如果该等障碍持续超过四个月,并且 ANYDESK 因该障碍而不再有兴趣履行合同,则 ANYDESK 有权在合理期限届满后终止合同。应客户要求,ANYDESK 将在期限届满后声明其是否将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终止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权利。
13. 保密
13.1 合同双方有义务自获知之日起五年内,对其可获得的被指定为机密或根据其他情况被认定为商业或业务机密的信息保密,除非业务关系有要求,否则不得记录、传递或使用这些信息。
13.2 如果可以证明信息在合同关系开始之前已为接收方所知,或在合同关系开始之前已为人所知或可以普遍获取,或并非由于接收方的过失而广为人知或可以获取,则保密义务不适用。举证责任应由接收方承担。
13.3 合同双方应通过与为其工作的雇员和代理人(特别是其自由职业者、工作承包商和为其工作的服务提供商)签订适当的合同协议,确保他们自获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利用、披露或未经授权记录该等商业和业务机密。
14. 数据保护
14.1 ANYDESK 应根据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的《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2016/679 号法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数据保护条款处理客户的个人数据。
14.2 有关使用 ANYDESK 服务时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与该等处理相关的客户权利的信息和声明,可在 ANYDESK 隐私政策中找到,网址为 https://www.anydesk.com/en/privacy。
14.3 在开始使用合同服务之前,客户承诺检查个人数据是否作为 GDPR 第 4 条第 7 款定义的控制者代表客户进行处理。如果在使用 ANYDESK 合同服务时,作为 GDPR 第 4 条第 7 款定义的控制者代表客户处理个人数据,根据 GDPR 第 28 (3) 条,应适用个人数据处理合同 (DPA) 的规定。
15. 更新、支持和维护
15.1 ANYDESK 根据 https://www.anydesk.com/en/order 和本一般和补充条款与条件或适用的服务级别协议(如适用)中详细描述的相应许可范围,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和维护。
15.2 通过更新扩展功能范围,可以限制某些许可证类型(报价选项)。
15.3 客户有义务始终使用 ANYDESK 软件的支持版本,并相应地安排更新和升级。ANYDESK 进一步保留在更新后随时停用失效软件版本并不再支持这些版本的权利。至少提前六周在客户端软件启动时在线显示停用信息。
16. 条款和条件、服务规格和价格的修订
16.1 如果 ANYDESK 打算更改本一般和补充条款和条件或价格,则将在拟定生效至少 30 天前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 30 天内未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则变更将在生效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ANYDESK 应在变更通知中明确提请客户注意这一后果。
16.2 ANYDESK 进一步保留在更新后随时停用失效软件版本并不再支持这些版本的权利。至少提前六周在客户端软件启动时在线显示停用信息。
16.3 ANYDESK 有权使用客户的名称和标识作为参考。客户可以随时撤销此同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
17. 合同期限和终止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合同条款和通知期限:
17.1 如果双方商定了最短合同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期限应为 12 个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从通知客户提供访问权限时开始计算。在最短合同期限内,不得行使普通终止权。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同关系,最早可在最短合同期限结束时。如果未提出解除通知,则合同期限应每次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相应延长期限结束时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合同。合同自动续订的前提条件是客户接受相应的现行一般和补充条款和条件以及可能商定的服务级别协议在合民延期时的有效版本。通过增加用户(指定用户)和/或终端设备(设备)的数量和/或并发连接的数量,最短合同期限将重新计算。
17.2 上述日期和期限也适用于部分取消服务,例如更改所用终端设备。
17.3 因故终止的权利不受影响。
17.4 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客户门户网站 https://my.anydesk.com 进行取消。(https://support.anydesk.com/knowledge/license-auto-renewal)
18. 最终条款
18.1 只有事先获得 ANYDESK 的书面同意,才能将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8.2 客户的反诉只有在法律上成立或无争议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赔偿。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基于相同合同关系时,才能主张保留权。
18.3 ANYDESK 与客户的整个业务关系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8.4 因 ANYDESK 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争议的履约地和专属管辖地是 ANYDESK 在斯图加特的注册办事处,前提是客户是公法规定的商人或法律实体,或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不具备一般管辖权的法律实体。ANYDESK 亦有权在客户的营业地点和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地提起诉讼。不接受仲裁条款。
18.5 合同语言为英语。
18.6 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失效或不可执行,或者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存在空白,则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替代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条款应为与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目的最接受的有效或可执行条款。在出现漏洞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从一开始就考虑到这一问题,则应将与本通用条款目的一致的条款视为已达成一致。
B 补充条款“AnyDesk 免费版”
1. 优先顺序
ANYDESK 在每种情况下通过“AnyDesk 免费版”提供的服务均受以下补充条款和条件(优先于上述一般条款和条件(A 部分))的约束,适用于所有其他方面:
2. 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和主体
2.1 ANYDESK 的“免费版”要约仅面向 BGB 第 13 条(《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消费者。
2.2 使用 ANYDESK 的软件或服务仅需要接受一般和补充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
2.3 ANYDESK 在其网站上通过 https://anydesk.com/downloads 提供软件下载,用于使用所提供的服务。客户可以根据服务说明中详细描述使用软件功能,但须遵守其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和系统兼容性。
2.4 软件下载、提供的任何更新及使用其功能均免费。但是,客户对第 2.1 节中描述的免费服务不具备法定权利。ANYDESK 不保证特定服务范围,并保留随时更改或终止第 2.3 节所述服务而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
3. 条款和条件、服务规格和价格的修订
如果客户根据上述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A. 14.1 条(A 部分)拒绝一般或补充条款和条件的拟议更改,使用权则在变更生效的指定时间结束。ANYDESK 应在变更通知中明确请客户注意这一后果。
C 补充条款“本地版”
1. 优先顺序
“本地版”服务受以下补充条款和条件(优先于上述一般条款和条件(A 部分))的约束,除非另有规定。
2. 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和主体
2.1 在客户自己的公司网络中以“本地版”部署选项使用 ANYDESK 服务时,需要根据书面要约的个别规定提供 ANYDESK 服务器软件,以便安装在客户的一台或多台服务器上。根据许可(功能范围、用户数量以及注册的终端设备),客户的相应用户在使用 ANYDESK 软件时,在公司自己的网络中与客户的上述服务器建立连接。
2.2 在每种情况下,服务的功能范围在服务描述中有更详细的描述,并应在其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和系统兼容性下使用。
3. 客户的特殊义务
3.1 客户的基本合同义务是及时向 ANYDESK 提供其可用的与相应提供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或相关的信息或数据,并立即向 ANYDESK 通报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流程和情况(例如中断或滥用、客户网络或软件环境的变化)。这也特别适用于只有在 ANYDESK 开始提供服务后才知晓的文档、流程和情况。
3.2 客户负责在其预期使用的终端设备与客户自己的通信服务器之间建立数据连接。
3.3 在客户根据第 C 2.1 节提供自己的通信服务器的情况下,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操作系统的维护应由客户全权负责。
3.4 在必要的测试运行期间,客户应为此指派有能力的员工,他们有权判断和决定缺陷、功能扩展、功能缩减以及计划结构的更改。如有必要,应在维护工作期间停止与连接系统相关的其他工作。
4. 使用权和软件集成
4.1 根据书面要约的相应规定,ANYDESK 在客户公司网络中提供通信服务器而使用的服务器软件受版权保护,只能由客户用于要约中描述的目的;不得复制、分发服务器软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4.2 根据德国版权法 (UrhG) 第 69d(1) 条,只有在 ANYDESK 没有纠正缺陷、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缺陷或由于属于 ANYDESK 责任范围的其他原因而无法立即纠正缺陷的情况下,客户才可以更正 ANYDESK 软件中的缺陷或要求第三方更正这些缺陷,并在此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更改和复制以确保预期用途。如果 ANYDESK 不愿意或不能够解决兼容性问题以换取合理的惯常补偿,也允许为使 ANYDESK 软件与客户的其他程序兼容而进行重新设计。必须将此类错误的存在通知 ANYDESK。如果 ANYDESK 在合理的时间内更正了错误,则不允许客户进行错误更正。客户必须记录所做的更改并报告给 ANYDESK。对因错误更正而产生的费用索赔仅存在于客户的保修权利范围内。客户的保修权利不受本条款的影响。
4.3 客户可要求 ANYDESK 提供必要的接口信息,以创建可交互操作、独立创建的程序。但是,ANYDESK 没有法律义务向客户提供接口信息。收到的任何接口信息只能用于创建表达上实质不相似的可交互操作程序,并且只有在为此目的绝对必要时才能披露。
如果 ANYDESK 没有在客户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接口信息,或者只愿意以不合理的高额费用提供接口信息,则客户可以在 UrhG(德国版权法)第 69e 节的范围内进行反编译。在此过程中获得的与接口无关的信息不得违反 UrhG 第 69e (2) 节使用或分发,并且必须立即销毁。
根据 UrhG 第 69d (3) 节,客户还有权进行试运行,以确定计算机程序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除了第 4.2 节和第 4.3 节中规定的权利外,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对计算机程序进行逆向工程以还原到先前的开发阶段,例如源代码、逆向分析、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
软件标记(特别是版权声明、商标、序列号或类似标记)不得更改、不得使其无法识别,亦不得删除。
4.4 客户不得规避保护软件的技术措施,也不得允许或提供规避这些措施的程序。
4.5 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A.6 节(A 部分)应适用于根据合同提供的客户软件。
D 一般条款和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充条款
对于 AnyDesk 软件(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条款和条件将修订如下。
本补充条款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含义。
第 1.1 条和第 1.2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1.1/1.2 服务提供商是安力桌軟件(香港)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为 3049491,注册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柯士甸道西一号环球贸易中心 82 楼 01 单元(“AnyDesk”)。
AnyDesk 提供的服务范围(“服务”)仅面向在业务过程中完成法律交易时(而不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交易),从事商业活动或自雇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为此目的所需的在线注册和订单的订立应以客户在业务过程中从事商业活动或自雇职业活动且不以消费者身份交易的条件为前提。
第 3.3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3.3 使用 ANYDESK 产品和服务的合同可以通过完成订单流程在线签订,也可以根据个人书面要约签订。只有当 ANYDESK 在两周内通过书面订单确认或当 ANYDESK 执行订单后,特别是 ANYDESK 通过提供订购的服务来履行订单,基于客户个人书面要约的订单才具有约束力。使用自动设备编写的订单确认书即使没有签名和经手人姓名,也应被视为书面形式。ANYDESK 对客户的要约、订单、请求或其他声明保持沉默,仅在事先经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视为表示同意。只要订单确认包含明显的错误、拼写错误或计算错误,则对 ANYDESK 不具有约束力。为符合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在这方面通过电信传输就已足够。
第 6.4 条和第 6.5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6.4/6.5 客户不得修改、改编或反编译、解密、逆向工程或试图重建或确定 AnyDesk 软件的任何源代码或基础概念、算法、文件格式、编程或互操作性接口,或在使用 AnyDesk 软件中包含或在使用 AnyDesk 软件期间创建的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将软件简化为人类可读的形式。
第 11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11. 责任
11.1 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 AnyDesk 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能排除的任何责任。
11.2 AnyDesk 对本合同造成的所有形式的间接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1.3 对于签订本合同时存在的、不属于 AnyDesk 责任范围的缺陷或由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或责任引起的损害或损失,AnyDesk 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AnyDesk 对因客户终端设备或 IT 系统上存在的组件不兼容而造成的所有数据丢失或硬件中断不承担责任,包括由于现有错误配置或尚未完全删除旧版破坏性驱动程序而导致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中断。
11.5 AnyDesk 对因客户未能亲自备份据备份,造成无法以合理的努力恢复丢失的数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不承担责任。
11.6 由于违反本条款和条件下的合同义务而直接产生的,或本条款和条件未明确排除的 AnyDesk 的最大责任将仅限于客户在索赔前 12 个月内就服务向 AnyDesk 支付的费用价值。
第 14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14. 数据保护
14.1 AnyDesk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 486 章)(“PDPO”)处理客户的个人数据。
14.2 有关使用 AnyDesk 服务时处理个人数据,以及客户在该等处理方面的权利的信息和通知,可在 AnyDesk 的数据保护声明中找到,网址为 https://anydesk.com/en/privacy。
14.3 在使用服务之前,客户承诺检查其是否作为 PDPO 定义的数据使用者处理个人数据。
14.4 如果在使用 AnyDesk 服务时,AnyDesk 以数据处理者的身份代表客户作为数据用户处理个人数据,则应适用个人数据处理协议 (DPA) 的规定。
第 18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18. 最终条款
18.1 AnyDesk 与客户之间的整个商业关系应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
18.2 双方服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法庭的专属管辖权,以解决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事项。
E 补充条款“AnyDesk 免费版”——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充条款
对于安力桌軟件(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补充条款将修订如下:
第 2.1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2.1 AnyDesk“AnyDesk 免费” 邀约仅针对(面向)消费者,仅供个人、家人和家庭使用,不适用于商业或专业目的。
F 补充条款“本地版”——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充条款
对于安力桌軟件(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补充条款将修订如下:
第 4.2 条和第 4.3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4.2/4.3 客户不得修改、改编或反编译、解密、逆向工程或试图重建或确定产品的任何源代码或基础概念、算法、文件格式、编程或互操作性接口,或在使用产品或软件中包含或在使用产品或软件期间创建的软件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将软件简化为人类可读的形式。